第六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查; (四)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會同衛生、財政、物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各種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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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醫療保險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和服務質量考核、監督工作。 (四)負責醫療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 (五)國家、省、市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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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保險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做好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業務; (四)負責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手冊、IC卡領取、核發、補發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職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銷醫療費等業務; (六)負責辦理本單位涉及醫療保險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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