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參保人自繳費次月1日起所發生的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家屬統籌醫療兒科用藥補充范圍》的藥品以及符合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參保人停止繳交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待遇。 繳費中斷時間超過2個月再繳費的視同新參保。中斷時間在2個月內(含2個月)繳費的,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在已繳費年度失去參保資格的,在該繳費年度內,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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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住院(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所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下稱核準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與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并按下列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可享受的核準醫療費用最高限額按本人連續繳費時間確定: 1. 連續繳費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限額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 連續繳費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額10000元。 3. 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限額10萬元。 4. 連續繳費時間2年以上的,限額20萬元。 (二)市內住院治療,在一個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內所發生的規定限額內的核準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其余由個人自付: 1. 5000元及以下的(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二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支付7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支付60%。 2.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支付70%。 3. 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80%。 4. 50000元以上至20萬元的,支付90%。 其中單次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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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人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理(急診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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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患以下疾病,在一個社保年度內,所發生規定限額(含自付部分)內的門診核準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 (一)腎移植術后(限額50000元)。 (二)骨髓移植術后第一年(限額40000元)。 (三)各種惡性腫瘤(限額10000元)。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限額10000元)。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限額10000元)。 (六)難治性腎病(限額10000元)。 (七)血友病(限額10000元)。 (八)系統性紅斑狼瘡(限額10000元)。 (九)重型β-地中海貧血(限額10000元)。 (十) 癲癇(限額5000元)。 (十一)骨折后第一年(限額1000元)。 (十二)其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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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轉往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按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規定支付。 未經核準到市外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急診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市內就醫規定處理)。其中單次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25%。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不設常駐異地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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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范圍: (一)非《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廣東省家屬統籌醫療兒科用藥補充范圍》內的藥品費用。 (二)非治療性費用:救護車費、住院陪護費、護工費、陪人床位費、會診交通費、伙食費等。 (三)生活用品費用:臉盆費、口盅費、餐具費、拖鞋費等。 (四)各種按摩保健用品費用。 (五)各種美容、整形(先天性唇裂、腭裂除外)、矯形、減肥、戒毒等檢查治療費用。 (六)腦癱、聾啞、智障等疾病的康復性治療費用。 (七)因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無有效牌證車輛、酒后駕駛、打架斗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自殺、自傷或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 經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賠償的。 2. 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個月以上未能確定責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標準的床位費用。 (十一)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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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同時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時,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待遇,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再支付其相關待遇。其應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費用報表,市農村合作醫療辦、香洲區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按照相應的補償制度進行審核后,每半年結算一次,將應付金額劃入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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