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服務項目及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機構征集并納入“深圳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每一項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機構指導和幫助失業人員成功創業,創業人員辦理了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機構孵化項目提供新的崗位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吸納一人對中介機構一次性獎勵500元。 (四)中介機構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服務活動,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動補貼。 中介機構服務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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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發揮小額擔保貸款對自主創業的信貸資金促進作用,完善創業項目推廣與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的聯動機制,對確有可行項目的創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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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創業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大力宣傳鼓勵自主創業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引導和帶動更多失業人員自主創業,逐步在全社會形成創業文化氛圍。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與工會、青年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合作,整合社會資源,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形成社會化推動創業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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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支持創業者自發成立創業者聯誼會或創業協會,加強創業交流,溝通創業信息,開展結對互助活動,實現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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