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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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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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生育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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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生育醫療費用按照本條規定的最高限額標準據實報銷。具體標準如下: (一)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限額為150元;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引產或者死胎的,限額為800元; (三)單胎順產或者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限額為1200元、會陰側切為1700元、難產助產的限額為2300元; (四)剖宮產的限額為2800元;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限額為450元; (六)妊娠并發癥的限額為5000元。妊娠并發癥的費用超限額部分,根據當年基金結余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助。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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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具體報銷標準為:實施放置宮內節育器手術42元;取出宮內節育器手術30元;人工流產術150元;引產術252元;絕育及復通手術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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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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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為了使新、老辦法平穩過渡,對于按老辦法連續參保繳費的年限可與按本辦法連續參保繳費的年限合并計算。新辦法中生育津貼實行逐步過渡,過渡期內,第一個月按10%支付,次月起支付比例每月遞增10%,自第十個月起按本辦法計發的待遇足額支付,過渡期內生育津貼低于本辦法計發標準的部分,由原用人單位支付;生育醫療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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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醫學證明; (三)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經計生部門簽發的相關證明和醫療機構提供的醫學證明; (四)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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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材料齊全,屬于經辦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核發其生育保險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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