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互聯(lián)網(wǎng)等公共媒體發(fā)布招聘信息等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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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交流會,是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的面向各類人才和用人單位的集市型的雙向選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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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并符合其業(yè)務范圍; (二)有與人才交流會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工作人員和服務設施; (三)有完善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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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跨行政區(qū)域舉辦人才交流會,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冠名“山西”、“三晉”、“全省”等的人才交流會,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未經(jīng)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公共媒體也不得為其發(fā)布舉辦人才交流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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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并在公布的招聘簡章中寫明單位基本情況、招聘的崗位、擬聘人員的數(shù)量、專業(yè)、學歷、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聘用期限、待遇等內(nèi)容。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人才或者提高聘用標準;除國家規(guī)定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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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或者省重點工程、科學研究項目的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員,未經(jīng)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同意見; (二)由國家統(tǒng)一派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未滿輪換年限的; (三)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工作,或者曾經(jīng)從事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工作尚在規(guī)定保密期的; (四)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五)由主管部門或者資產(chǎn)控股方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未經(jīng)主管部門或者資產(chǎn)控股方同意的; (六)國家規(guī)定有最低服務期限,期限未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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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應聘人員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應當簽訂書面的聘用合同,確立聘用關系。聘用合同應當明確聘用期限、工作崗位、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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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出租或者轉(zhuǎn)讓人才,應當尊重本人意愿,并持有本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或者轉(zhuǎn)讓的書面意見。人才所屬單位出租或者轉(zhuǎn)讓人才時,應當與承租或者受讓單位及本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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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fā)布虛假的招聘信息; (二)向應聘人員收取報名費、保證金、押金等費用; (三)扣押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資格證等證件; (四)泄露應聘人員的隱私,丟棄其個人資料;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公共媒體的經(jīng)營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擬發(fā)布的用人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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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超出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核準的業(yè)務范圍發(fā)布人才招聘信息。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在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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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道路、道路兩側以及其他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公共場所從事人才招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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