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增加女方產假十五至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三至七天;職工按上述規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民,可減免本人當年的義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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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自愿終身不再生育且落實有效節育措施的,可領取《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年可領取不低于四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招工、分房、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可享受優惠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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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是雙職工的,獎勵金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屬職工,一方屬純農業人口或城鎮待業人員的,則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前款獎勵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項目中列支;農業人口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 獨生子女父、母是個體工商戶的,獎勵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個體工商戶中統籌解決。統籌標準由政府有關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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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證》,按規定年齡退休的職工,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規定年齡退休后,可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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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個孩子,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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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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