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繳費人應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繳費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nèi)、從事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繳費人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nèi),應當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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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繳費人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繳費人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自收到繳費人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完畢;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審核的,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次月繳費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清冊及有關資料,同時書面通知繳費人。地方稅務機關于次月按照清冊及相關資料征收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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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期限為每月1日至15日,繳費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自謀職業(yè)人員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報核定應征數(shù)據(jù)后,持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費。 地方稅務機關將繳費人填制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與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清冊內(nèi)容核對無誤后,開具《云南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或《云南省社會保險費通用完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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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銀行根據(jù)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云南省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書》或《云南省社會保險費通用完費證》,將繳費人賬戶上的金額或用現(xiàn)金繳費的金額分險種劃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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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根據(jù)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接受參保人直接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或者采取郵寄、數(shù)據(jù)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參保登記、應征數(shù)申報等事項;接受繳費人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報送代扣代繳本單位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也可以接受繳費人采取郵寄、數(shù)據(jù)電文或其他方式辦理繳費申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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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繳費人應以貨幣的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若以外國貨幣結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天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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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地稅、財政等部門應建立征繳對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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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繳費人的社會保險費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繳費人依法終止時,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nèi),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按月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當月繳費人變更及注銷登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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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費登記前,應當出具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清應繳費款、滯納金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清應繳罰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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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費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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