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四)社會捐款; (五)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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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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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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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生產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生產經營的,按照其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費率檔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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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認定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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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含自治區本級)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總額的10%提取,并將當年提取儲備金的50%上解自治區作為自治區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風險和參保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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