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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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組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費用; (三)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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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籌資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年共210元(學生及未成年人為15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學生及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級政府建立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支持機制,在中央,省財政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市各級財政對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2008年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標準為:中央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4元給予補助;省級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61元給予補助;市級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0元給予補助;縣(市、區)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5元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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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為單位全員(參加了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和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學生除外)繳費。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學生的醫保年度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參保人應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前按醫療保險年度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權利(新生兒、新落戶居民除外)。參保人需持戶口薄、身份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事務保障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然后憑登記證按時向社會保險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 除新生兒、新落戶居民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的,只能在下一年度辦理參保或續保繳費手續。中斷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中小學、大中專及技工、職業學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社會保險部門進行繳費,于每年9月份辦理參保手續,并一次性征收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一經繳費后,一律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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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符合當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員,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家庭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全額補助。其中省級財政補助25%、縣(市、區)同級財政補助25%、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補助50%。每年度的補助金額,由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報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后按有關規定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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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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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專用帳戶,所有經費統一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繳費人數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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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和醫療待遇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可作適當調整。調整標準和操作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后,由市政府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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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可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等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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