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對屬于開放范圍的檔案應當逐件鑒定、審定。對難以確定開放、控制使用的檔案,應當報請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30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經濟、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
第二十九條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存在檔案館的檔案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要征得檔案形成單位的同意或者報請主管部門同意; (二)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檔案由所在單位公布,必要時報請主管部門同意; (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其所有者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四)非國有單位和個人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必須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 (五)檔案館對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應當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需要向社會公布的,由其歸屬的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利用檔案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檔案館、檔案形成者同意或者未按規定經過批準,無權公布檔案。
|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應當提供便利。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利用寄存的檔案,必須經檔案所有者同意。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案,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并征得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
|
第三十一條
市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逐步建立全市性的檔案資料目錄體系,為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現行公開文件服務中心,接收同級國家機關現行公開文件。
各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同級檔案館報送現行公開文件,促進政務公開,服務廣大群眾。
|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的檔案復制件、摘抄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專用印章后,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檔案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委托代管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