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公民實行晚婚的,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條例》規定享受獎勵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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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條例》規定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按獎勵假天數支付本人工資報酬。 屬于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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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施行節育措施的受術者,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假: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術后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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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后的節育假,按接受手術時懷孕的月份確定: (一)懷孕不滿2個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懷孕6個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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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受術者,除享受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長節育假期的特殊情況,應當由兩名以上醫師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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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滿18周歲前,由夫妻雙方或者離婚、喪偶夫妻單方申報,經女方或者單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一)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個依法收養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雙方都可以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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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除獨生子女父母獎金以外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但子女已滿18周歲的; (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違法收養一個子女已作出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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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生育的第一胎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個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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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后,其獨生子女死亡并經批準又生育一個子女的,重新享受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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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再婚前的雙方或者喪偶一方可以分別享受原獎勵,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繼續享受原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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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符合《條例》規定又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批準生育后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的,經批準生育后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并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又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按《條例》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并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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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 (一)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付; (二)屬于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于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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