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 (三)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失業保險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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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失業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 (三)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和就業介紹事宜; (四)組織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扶持、指導其再就業和自謀職業; (五)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免費咨詢服務; (六)向失業保險主管機關及其他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工作;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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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本省各級預算,由各級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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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納入失業保險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失業保險基金監督職能。 失業保險基金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入與支出分開管理。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按照規定查詢失業保險費繳費記錄。 從業人員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違規違紀使用情況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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