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禁止侮辱、歧視暫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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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暫住人員辦理有關證照,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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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來本市投資辦企業或者購房居住的暫住人員,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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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領取暫住證并且有穩定職業的暫住人員的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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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招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暫住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與生活條件,保障暫住人員的勞動報酬和休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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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暫住人員因工發生傷亡事故的,招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組織救治。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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