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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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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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金額和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定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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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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