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凡在陜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按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向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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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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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還應提交有關經營范圍、籌建情況等的詳細說明。 (二)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 (四)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七)符合勞務派遣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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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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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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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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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勞務派遣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20日內填寫《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并出示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經當場審查后提交復印件。 (二)勞務派遣單位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出示變更后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并經當場審查后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三)勞務派遣單位變更注冊資本的,應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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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變更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變更后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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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存續,其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設立新公司的,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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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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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遺失有效期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全省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發遺失聲明。登載遺失聲明一個月后,填寫《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審查表》同時報送以下材料(加蓋企業原印章,注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一)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二)補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三)帶有“遺失聲明”內容的報紙粘貼頁(包括報紙的日期、版號、聲明內容); (四)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許可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補發的決定,補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證號為原證號后加注“(補)”字,原許可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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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由子公司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省或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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