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根據公示結果,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對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在人代會批準當年預算后三十日內下達。 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程序和要求直接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
|
第十八條
補助市縣和省級有關單位的專項資金具體用途如下: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補助應用于發明專利省內第一權利人,國家和省級專利獎項資金應用于獲獎人;發明專利引進轉化補助,應用于發明專利引進轉化單位;知識產權工作試點示范體系建設補助,專利行政執法、維權援助等條件建設補助主要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知識產權工作的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研究宣傳等補助由承擔單位用于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等方面。
|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由市縣財政、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省級有關單位在第十八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市縣財政部門、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