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統籌地區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原則上對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設區市、縣(市)具體的籌資標準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各設區市、縣(市)確定的籌資標準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補助的比例全省暫統一按40%執行,超過40%比例的,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研究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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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財政補助。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籌資標準的40%由財政補助,具體標準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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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城鎮低保對象,國有農墾、農場、林場、水利困難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困難大集體企業的退休職工(以下簡稱國有農林水和大集體退休職工),已失業又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以下簡稱六類退役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部補助資金和按第七條所述對象補助標準所需的財政補助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7:1:2(其中:國定貧困縣按8:0:2)的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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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籌資標準除補助資金之外的其余部分由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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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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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補助資金具體撥付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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