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定期研究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狀況,確立道路交通擁堵分級的 具體標準,組織制定道路交通擁堵應急處置預案,制定道路交通擁堵治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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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一)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 (二)實施交通高峰時段區域限行; (三)限制機動車使用頻率,鼓勵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多人共乘; (四)合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減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征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 (六)其他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屬于行政性收費,應當上繳市財政專戶,并專項用于發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治理。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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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擁堵,可以在特定路段、時段限制特定車輛通行。 在發生道路交通擁堵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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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測機制,發布交通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實時路況信息,引導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擁堵。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擁堵發生的情況和原因,及時制定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或者向市、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擁堵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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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造成道路交通擁堵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研究分析,及時制定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 (一)道路通行條件不能滿足通行需要; (二)道路規劃設計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不科學、不合理、不規范; (三)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線路和站點設置不合理。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營運車輛實時監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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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和公眾意見,依據職責分工,及時增設、調整、更新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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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社會公眾就道路交通擁堵情況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接處警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并反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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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容易引發道路交通擁堵的車站、機場、碼頭、旅游景點和商場、醫院、學校周邊等場所,相關經營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交通流量。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周邊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和行人的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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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組織商業促銷、宣傳、娛樂、體育等大型活動,組織者應當事先制定交通疏導方案,并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因疏導交通,需要臨時變更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線路走向、站點或者運營時間的,大型活動組織者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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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設管線設施或者在道路上進行綠化、養護、環衛作業的,應當在非交通高峰時段進行,避免引發道路交通擁堵。但應急、搶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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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公共汽車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車輛,可以全天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其他機動車可以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時段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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