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監(jiān)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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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涉及建筑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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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涉及建筑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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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執(zhí)行監(jiān)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zhí)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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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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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負有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機構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事故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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