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云政發〔2007〕1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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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行政府主導,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統籌安排、協調發展、完善措施、規范管理、以點帶面、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推進和諧統一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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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堅持低標準起步的原則,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屬地管理;堅持建立統籌基金的原則,重點保障住院、門診特殊疾病;堅持按規定自愿繳費參保的原則,政府對特殊困難群體給予重點補助;堅持州(市)級統籌的原則,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互助和共濟能力,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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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從2007年10月起,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多方籌資、合理負擔的籌資機制。2007年昆明市、紅河州、楚雄州為國務院首批試點城市。2008年試點州市擴大到50%以上,2009年試點州市達到80%,到2010年全省全面推開,并不斷總結完善,逐步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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