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審核給予報銷;報銷比例為:一級(含未定級、鄉鎮衛生院)醫院報銷100%;二級醫院報銷90%;三級醫院報銷80%。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包干計發(含產假期間的補貼、營養補助費、津貼、獎金、妊娠期的安胎、檢查等費用): 1、女職工順產、7個月以上引產(含7個月)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3個月。 2、剖腹產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4個月。 3、流產(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1.5個月。 4、流產(3個月以下、含3個月)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5、參加生育保險統籌的男職工看護妻子假期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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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含男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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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二)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不符合國家和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六)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參保人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 (七)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復通術、婦女孕期健康檢查及治療不孕不育發生的費用; (八)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證件及證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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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和職工(男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應在其終止妊娠后1年內,攜帶以下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部門申辦生育保險待遇(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部門不予受理)。 醫院收費收據、費用累計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或相關醫學證明)原件;參保人身份證、結婚證、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流動人口須提供當地流動人口計生服務證)、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并各復印一份。 社會保險部門在辦理手續后的次月將女職工生育住院(門診)醫療費和生育津貼一次性撥付給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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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人生育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清遠市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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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務員生育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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