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定額征繳籌資。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自治區財政補貼80元,地(市)財政補貼40元,縣級財政補貼20元。 隨著我區經濟的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自治區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籌資標準。
|
第十三條
對下列人員的繳費予以相應補貼或者減免: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無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兒,每人每年個人繳費部分,由自治區財政給予補貼; (二)我區城鎮戶口的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和西藏班學生,每人每年個人只需繳費30元; (三)初次參保時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個人不再繳費,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初次參保時女不滿60周歲、男不滿65周歲的,個人繳費至女60周歲、男65周歲后不再繳費,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繳費時間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返還。參保居民自繳費次年1月開始享受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未在規定時間足額繳費的,視同退保。如再參保,參保年限重新計算,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一年后方可享受相關的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因個人原因未及時申報登記的,申請登記參保后不得通過溯及既往的方式補繳醫療保險費。
|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區內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繳納,區外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和西藏班學生由自治區教育部門負責繳納。
|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
|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政府補助資金,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因重大疫情、災情導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法正常運行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解決。
|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