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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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其適用最低工資率。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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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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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照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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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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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有關最低工資率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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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就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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