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工作,積極引進所需技術技能人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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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適用本辦法,但調入市外干部、引進海外留學人員、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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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調員工包括招工和調工。 對在深圳市外已就業并辦理正式招工手續,且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人,按調工辦理;對未就業、無工作關系,但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的技術技能人員遷戶核準條件或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遷戶審批條件的人員,按招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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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招調員工工作應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相關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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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招調員工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和實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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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人力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勞動部門”)依照市、區勞動管理事權劃分原則分別辦理我市招調員工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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