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社會勞動力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城鎮男滿十六至五十周歲、女滿十六至四十五周歲待業人員要求就業的,須到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登記,領取《待業證》。 (二)農村勞動力和外埠勞動力要求務工的,須持戶口所在地縣(市)以上勞動部門介紹信,到務工所在地勞動部門登記,領取《務工許可證》。 (三)有組織的從事交通運輸、裝卸搬運、建筑安裝等城建制的農村勞動力和外埠勞動力,須持務工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證件、工程承包合同或勞務合同,到務工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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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社會勞動力申報營業執照時,須查驗《待業證》或《務工許可證》后,方可發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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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公安部門在審批發放農村勞動力和外埠勞動力《寄住證》時,須查驗《務工許可證》后,方可發給《寄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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