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現有各類社會養老保障對象之外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為主、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集體經濟適當補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辦法。
|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與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相掛鉤,與全市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以市本級、縣(市)為統籌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