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一,以現場報名、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等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考點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考點知識產權局)報名。
|
第二條
報名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繳納相關費用: (一)報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工作證明原件。 現場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接受查驗;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到其所選考點知識產權局接受查驗。 報名人員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下載報名表。
|
第三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原件及有關信息數據上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
第四條
準考證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編號制作。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報名人員發給準考證,并將本規則中要求應試人員了解的事項通知該報名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