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農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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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鄉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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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鄉鎮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新農保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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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后,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縣級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縣財政部門。待財政部門將新農保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后,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縣級社保機構。 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級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并于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縣級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縣級社保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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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鄉鎮事務所應按照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次月按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對于已經領取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在按標準發放新農保基礎養老金之上,加發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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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于發生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到村(居)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注銷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村協辦員應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上述資料一并上報縣級社保機構。縣級社保機構應按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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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級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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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協辦員和鄉鎮事務所應及時提請縣級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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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6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協辦員和鄉鎮事務所向縣級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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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新農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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