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期限內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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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通知原告限期補正的,從補正后遞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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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審理期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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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當事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時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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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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