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簽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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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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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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