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互密切配合,并注意信息的溝通、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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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專業運輸單位錄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資質審查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四)專業運輸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實現交通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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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監督檢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執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獎勵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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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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