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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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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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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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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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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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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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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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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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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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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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長×寬)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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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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