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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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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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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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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