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特殊疾病門診
(一)特殊疾病的范圍和標準:
1、腦血管病后毅力遺癥:腦血管受損導致導腦部損害的一組疾病(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留下的運動障礙、感覺障礙、智能障礙、語言障礙等)
2、冠心病:冠狀動脈因動脈粥樣硬化或伴隨痙攣所致的以心肌缺血為主要特征的心臟病。臨床表現為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
3、尿毒癥:慢性腎實質疾病后期,腎功能嚴重受損的臨床綜合癥。患者有明顯尿毒癥癥狀,指數達到其中一項者,即內生肌清除率<10mm/min;血肌肝>442mmol/L;血尿素氮>20mmol/L。
4、糖尿病:伴有并發癥,為酮癥酸中毒、血管病變、中樞神經損害。
5、高血壓病Ⅲ期.
6、中、晚期癌癥。
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緩解期的血液病。
8、慢性肝炎活動期或肝硬化。
9、系統性紅斑狼瘡、多發性便化、類風濕關節炎等免疫系統疾病。
10、應當經內窺鏡檢查確診的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期、潰瘍性腸炎活動期。 特殊疾病的范圍和標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小組每年審議一次,調整后的特殊疾病的范圍和標準向社會公布。
(二)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后,由選定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的臨床科主任提出診斷意見,醫療機構醫保管理部門審核,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在每年初組織專門體檢,對體檢結果由醫療專家小組審議后核發《特殊疾病專用證》。《特殊疾病專用證》實行定期審核(每年審核一次),根據審核情況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決定注銷或繼續使用。
(三)參保人員憑《特殊疾病專用證》到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處方用藥應當在專用證上記載清楚。每次用藥、治療
要與患者所持《特殊疾病專用證》中病情相符。每次帶藥量不得超過去時15天。
(四)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每季度末或診治終結后,由參保人員憑《特殊疾病專用證》、醫療費單據、專用結算卡(IC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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