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在未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道路兩側四分之一路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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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前方和相鄰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二)遇交通阻塞時不得在其他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車輛之間穿行; (三)橫過機動車道的路段應當下車推行; (四)不得拴系、牽引動物;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逗留; (六)除確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駛入機動車道內行駛; (七)禁止逆向行駛; (八)禁止雙手離車把; (九)禁止在人行道、過街通道(天橋)、人行橫道上騎行; (十)自行車不得附載身高超過1.2米的人員,自行車載人應當設有安全防護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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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不得進入車行道和翻越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臥、停留、嬉鬧以及兜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 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遇有障礙無法通行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鄰車行道通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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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等候放行信號或者車輛未停穩時上下機動車; (二)禁止從車窗上下機動車; (三)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行駛時,除參與緊急救險外,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撤離至安全地帶; (四)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五)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正向騎坐并且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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