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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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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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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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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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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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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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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