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包括“老年生活津貼”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兩部分。 |
第九條 “老年生活津貼”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金平、龍湖和濠江區的“老年生活津貼”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按照40%和60%的比例負擔;特殊情況下,負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決定。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的“老年生活津貼”資金,由區(縣)、鎮(街道辦事處)財政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
第十條 “老年生活津貼”資金,從依法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
第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參保人和參保單位定額繳費、政府定額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區(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和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給予的定額補助; (三)基金收益; (四)依法納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標準分為每人每月40元、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人每月100元、每人每月120元五個檔次。 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應當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統一選擇一個檔次繳費。 |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參保人所在的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參保人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其領取的征地安置補償費、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分配收益、集體經濟股權分紅等收入中優先抵繳,不足部分由參保人自行解決。 參保單位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征地補償費和規定比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或者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參保單位自行解決。 |
第十五條
政府在參保人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給予每個參保人每月40元的定額補助;參保人和參保單位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予補助。 定額補助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金平、龍湖和濠江區的定額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按照40%和60%的比例負擔;特殊情況下,負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決定。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的定額補助資金,由區(縣)、鎮(街道辦事處)財政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定額補助資金從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
第十六條
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 參保單位可以逐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季度、半年或者一年一次性繳納。 |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所負擔的“老年生活津貼”資金和定額補助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專戶。 |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被征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從定額補助資金到賬之日起計息,計息辦法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規定執行。 |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前不得領取。 |
第二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當年征收總額的5%,建立地方統籌準備金,用于解決年度待遇調整的支出和承擔長壽風險。 統籌準備金由區(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與城鎮社會保險基金分設賬戶,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從中提取費用。 |
第二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管理工作。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監督工作,保證資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資金的收支、積累、統籌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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