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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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標準、廣覆蓋、保大病原則; (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原則; (三)政府引導、自愿參保、屬地管理原則;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 (五)醫療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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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下列非從業城鎮居民: (一)中小學階段學生(包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等學校學生)及托幼機構的在冊兒童(以下簡稱“中小學階段學生”); (二)未滿18周歲的未入園、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老年人(以下簡稱 “老年城鎮居民”); (四)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一般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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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計劃控制、定額調劑。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服務管理全市執行統一標準、統一網絡、統一經辦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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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調劑制度,各縣(區)按上年保險費收入的15%上解市級調劑金。對完成基金征繳計劃和上解任務的縣(區),收支缺口資金由市予以調劑解決;對未完成基金征繳計劃和上解任務的縣(區),收支缺口資金由縣(區)自行籌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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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應加強醫療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完善社區服務功能。建立擴面征繳工作機制和獎懲制度,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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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其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保費收繳及相關的醫療服務等工作,并指導城市社區具體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工作;衛生部門協助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按有關規定制定城鎮居民特別是困難非從業居民就醫優惠政策;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在校學生統一參保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身份認定,組織引導低保人員參保,配套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公安部門根據需要出具戶籍證明及常住、暫住戶口證明,提供居民身份證號碼查詢和確認。 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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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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