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負責政策的制定和業務指導;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政策宣傳、養老待遇審核、組織指導所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的繳費結算、待遇發放、基金管理,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基本養老保障登記和繳費核定等經辦業務進行指導和檢查。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審核參保資格、核定繳費和養老保障待遇申報,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基礎信息采集,《天津市社會保障卡》發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行政村或工作站)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申報和受理申請領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轄區城鄉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