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已確診長期慢性病患者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支,再由所在單位憑該患者《慢性病門診就醫證》、病歷本、醫保專用處方和醫療費有效收據,按季匯總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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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確診長期慢性病門診醫療費支付,不設起付點,不分段計算,其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 63% ,退休人員的支付比例為 68% 。上述比例,根據統籌基金實際收支情況,經過一定程序批準,可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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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已確診長期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最高限額與支付其住院醫療費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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