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
第三條
(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條
(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
第五條
(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醫保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工傷保險經辦事務。
|
第六條
(監督)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