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企業工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企業工會建立時,應報市或縣(市)、區總工會批準,并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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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在籌建時應支持職工籌建工會,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建立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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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職工在上級工會指導下,依照《中國工會章程》成立工會籌建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工會委員會、工會主席或者組織員,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任期三至五年。 企業工會凡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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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企業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企業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聯合建立企業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在十人以下的,可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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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應配備與工會工作相應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企業工會主席的職級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工會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企業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業職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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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在任期內,有三分之一會員提出不信任的,經上級工會同意,可以提前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決定是否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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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企業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不得隨意撤銷、解散、合并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的辦事機構歸屬于其他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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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因企業終止或者企業合并其工會組織撤銷、合并的,應報告上級工會并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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