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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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下列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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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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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人對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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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設立該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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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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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托人姓名、性別、職業(yè)(職務)、地址(工作單位)等; (二)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核實并記錄。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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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筆錄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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