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根據《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07]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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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和學生、少年兒童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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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自愿參加,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堅持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一政策、逐步到位與市級統籌、分級實施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各類醫療保障政策相銜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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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和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分級實施。目前暫以市本級、縣(市、區)為統籌單位分級管理,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市醫療保險局負責經辦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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