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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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80%的,按80%計算;高于80%的,按實際繳費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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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其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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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在撤銷、破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實際支出額,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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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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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渠道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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