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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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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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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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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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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