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運用工作,支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專利技術的實施;對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應當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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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鼓勵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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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取得的技術性收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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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擔保機構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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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專利產品和相關服務,鼓勵對專利新產品實行首購或者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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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幫助擁有自主研發專利技術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參與標準的制定,推動專利技術形成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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