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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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具有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明;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四)自有資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規定的比例; (五)提供必要的擔保; (六)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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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者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職工及其配偶在申請貸款前60個月內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支付房租等已辦理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 (二)經管理中心調查,職工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業銀行有貸款不良信譽記錄的; (三)職工已離、退休的; (四)未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經管理中心調查無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六)無法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的; (七)職工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已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購買、修建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非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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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職工可以按照以下幾種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擔保貸款; (二)房產抵押貸款; (三)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五)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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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家庭收入、個人信譽、抵(質)押擔保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職工申請貸款種類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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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且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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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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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一年的還款方式為一次還本付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款,分為按月等本付息和按月等本等息還款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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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準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準予貸款的,借貸雙方應當簽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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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放貸方不得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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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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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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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需經擔保人同意并簽訂有關變更擔保合同。變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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