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學員持培訓券到定點培訓機構接受培訓,根據培訓券面值沖減培訓費用,其沖減費用由定點培訓機構按規定到所在地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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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定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批準。定點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報名向學員收繳學費時,應出示收費依據,公示收費標準,出具收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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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培訓券內容由學員本人如實填寫,填寫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由定點培訓機構代理填寫的,培訓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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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培訓券為一次性使用票據,可在全市范圍內使用,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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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管理和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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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定點培訓機構的名稱、法人、地址、培訓工種、聯系方式等情況,以通告形式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印刷成冊,分發至各鄉鎮、村,供參訓人員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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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鼓勵并支持企業(用人單位)與職業院校聯合開展職業培訓,為職業院校建立實習、實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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