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 本辦法實施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
第六十條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
第六十一條
(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因社會保險費繳納等發生爭議,可依法申請仲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各社會保險爭議仲裁庭負責處理具體事務。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暫行辦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郊區開展小城鎮社會保險試點意見的通知》(滬府〔2002〕68號)同時廢止。
|